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 103 年 12 月 1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 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第3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 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 ,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4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5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 核定後公告實施。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第6條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