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家禽屠後檢查 ( 105 年 03 月 07 日)
第19條
家禽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判定不合格者,該屠體及其內臟 不得供為食用:

一、具有第十六條各款所列疾病病變、狀態之一者。

二、屠宰前斃死者。

三、全身受潤滑油、炎症滲出物或消化道內容物等之嚴重污染者。

四、放血不全者。

五、燙毛過度者。

六、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適食用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