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家畜屠後檢查 ( 105 年 03 月 07 日)
第15條
家畜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切除該患部,其餘正常部分始得 供食用;不能或不為切除者,該屠體、內臟應全部判定不合格,不得供食 用:

一、局部性布氏桿菌病之乳房、子宮、睪丸、或局部病變。

二、局部性豬丹毒。

三、局部壞死病灶。

四、結核病之局部病灶。

五、局部放線菌病或放射桿菌病之化膿灶。

六、李氏菌病之頭部。

七、嚴重萎縮性鼻炎而使臉頰、鼻腔變形之頭部。

八、弓蟲病之頭部及內臟。

九、寄生蟲引致之病變或蟲體不能分離之部分組織。

十、乳房炎或正在泌乳之乳房。

十一、體表有創傷、膿瘍或壞疽灶,且病變部位僅及於局部組織者。

十二、局部性關節炎。

十三、腐蹄病之局部病變。

十四、局部性皮下水腫。

十五、局部性腫瘤。

十六、局部膿瘍及創傷。

十七、局部病變。

十八、明顯之畸形。

十九、炎症滲出物污染之部分。

二十、嚴重之機械損傷及污染部分。

二十一、吸入血液或多量異物之肺臟。

二十二、嚴重污染糞尿之部分。

二十三、顯著放血不全之局部組織。

二十四、局部組織或內臟灌水者。

二十五、其他組織、臟器之異常病變部分。

二十六、殘留有不符相關法令規定之有害人體健康物質或異物者。

二十七、有其他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認定不適食用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