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任務及權利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10條
農田水利會之任務如左:

一、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

二、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

三、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

四、農田水利事業效益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

六、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

第11條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 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

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 免。

第12條
農田水利會因辦理水利設施,施行測量調查,有拆除障礙物之必要時,應 報請所在地縣 (市) 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辦理之。

前項行為發生之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得要求補償,如有爭議,報 請主管機關決定之。

第13條
農田水利會為緊急搶救洪水災害,得報請水利主管機關依水利法第七十六 條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