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任務及權利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12條
農田水利會因辦理水利設施,施行測量調查,有拆除障礙物之必要時,應 報請所在地縣 (市) 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辦理之。

前項行為發生之損害,土地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得要求補償,如有爭議,報 請主管機關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