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任務及權利 (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11條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 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

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 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