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  ( 104 年 07 月 27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定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

第3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 一條第一項申請檢驗、發給製造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製造登記證) 或輸入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輸入登記證),或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 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審查、換發、補發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 。

二、申請基因改造科技或分子生物技術飼料添加物許可:含有以基因改造 科技或分子生物技術產生之胜或蛋白質,且從未於國內供家畜、家 禽、水產動物食用之飼料添加物,其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 十一條第一項申請檢驗、發給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或依第十條 第二項及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審查、換發、補發製造登記證或 輸入登記證。

三、申請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依飼料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 一項或第二項申請許可、核准,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審查、安 全性評估、查驗、核發、換發或補發證明文件。

第4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專家審查:每件二千元。

二、發給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二千元。

三、展延、變更、換發、補發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一千元。

第5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其維生素成分檢驗分析,依下列規定收 費:

一、脂溶性維生素:包括維生素 A、D、E、K ,每種四千二百元。

二、水溶性維生素:包括維生素 B1、B2、B6、B12、C 、菸鹼酸、氯化膽 鹼、泛酸鈣、生物素、葉酸,每種四千五百元。

第6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其酵素成分檢驗分析,依下列規定收費 :

一、澱粉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二、蛋白質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三、脂肪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四、纖維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五、木聚醣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六、葡聚醣分解酵素:二千五百元。

第7條
申請一般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其下列成分之檢驗分析,依下列規定收 費:

一、澱粉:一千七百元。

二、乳酸菌總菌數:二千三百元。

三、單一乳酸菌菌種鑑定:二千五百元。

四、飼料油脂之水分:五百元。

五、夾雜物或不溶物:二千五百元。

六、總脂肪酸:二千元。

七、不皂化物:一千八百元。

八、過氧化價:七百元。

九、游離脂肪酸:七百元。

第8條
申請基因改造科技或分子生物技術飼料添加物許可,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審查、安全性評估及發給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二十五萬元。

二、檢驗:每件二十二萬元。

三、展延、變更、換發、補發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每件六千元。

第9條
申請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收費:

一、審查、安全性評估及發給許可證明文件:每件二十五萬元。

二、基因改造動物或植物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檢驗:每件四十萬元。

三、基因改造微生物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檢驗:每件二十二萬元。

四、展延、變更、換發、補發證明文件:每件六千元。

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基因改造之黃豆及玉米 查驗登記審查費鑑別檢驗費收費表收費,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於飼料管理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辦法(以下簡稱基因改造辦法 )發布施行前,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申請(以下 簡稱查驗登記),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文件(以下簡稱基因 改造許可文件)。

二、於基因改造辦法發布施行前,已申請查驗登記,且於基因改造辦法發 布施行後,取得基因改造許可證明文件。

第10條
依飼料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

變更、換發、補發前項飼料販賣登記證,每件收費四百元。

第11條
申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許可,為審查需要,派員赴國外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製造廠檢查,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收費。

第12條
申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自由銷售證明,每件正本收費八百元,副本收費一 百元。

第13條
第四條至前條以外之項目,已列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 項目及收費標準者,依該規定收費;未列者,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申請 人另行約定金額收費。

第1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