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1 月 2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二項 及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鮪延繩釣漁船:指以延繩釣漁具從事捕撈作業,並以鮪魚、旗魚、鯊 魚、鰹魚或鬼頭刀等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為主要漁獲種類之漁船。

二、年度:指當年四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公正第三方:指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下列機構之一:

(一)日本地區: 1.日本新檢株式社。 2.日本海事檢定協會。

(二)日本以外之地區: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品質管理 系統認證之驗證機構。

第3條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南方黑鮪之漁撈作業。

漁船捕撈南方黑鮪者,以總噸位一百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為限。

第4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配額限制之魚種,於本辦法指南方黑 鮪。

第5條
從事捕撈南方黑鮪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南方黑鮪作業漁船),其作 業組別區分如下:

一、季節性專業組: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物,並分為下列三組:

(一)中南印度洋組。

(二)西南印度洋組。

(三)漁獲返國銷售組:需將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數量南方黑鮪運返國內 銷售。

二、混獲組:非以南方黑鮪為主要漁獲物。

第6條
季節性專業組漁船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一:

一、中南印度洋組及漁獲返國銷售組: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四十五度 以東水域至東經一百五十度以西之印度洋水域(以下簡稱中南印度洋 漁區)。

二、西南印度洋組: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東經二十度至四十五度間之印度 洋水域(以下簡稱西南印度洋漁區)。

混獲組漁船,應於該船所取得之太平洋、大西洋或印度洋鮪延繩釣漁船作 業許可之作業漁區,捕撈南方黑鮪。

第7條
南方黑鮪之作業組別船數,由主管機關依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以下稱 CCSBT) 決議情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