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 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2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 (以下簡稱市場) 之種類及其經營品目規定如左:

一、果菜市場:蔬菜類、青果類。

二、家畜 (肉品) 市場:豬、牛及羊等。

三、家禽市場:雞、鴨及鵝等。

四、魚市場:魚、貝、介、藻等水產品。

五、其他市場:經營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

六、綜合市場:綜合經營兩種以一市場之品目。

第3條
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

果菜、家畜 (肉品) 、家禽、魚市場之分等,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其 他市場及綜合市場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