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3條
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

果菜、家畜 (肉品) 、家禽、魚市場之分等,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其 他市場及綜合市場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