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12 月 23 日)
第2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 (以下簡稱市場) 之種類及其經營品目規定如左:

一、果菜市場:蔬菜類、青果類。

二、家畜 (肉品) 市場:豬、牛及羊等。

三、家禽市場:雞、鴨及鵝等。

四、魚市場:魚、貝、介、藻等水產品。

五、其他市場:經營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

六、綜合市場:綜合經營兩種以一市場之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