藻類食品衛生標準  ( 102 年 08 月 2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可供食用之藍藻、綠藻、褐藻及紅藻等食品。

第3條
藻類食品之微生物限量要求,依不同之型態(如生鮮或加工等),適用「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或「生熟食混合即食食 品類衛生標準」。

第4條
藻類食品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標準:

┌──────┬──────────┐ │ 項 目 │ 限量(ppm) │ ├──────┼──────────┤ │ 鉛 │ 1.0 │ ├──────┼──────────┤ │ 鎘 │ 1.0 │ ├──────┼──────────┤ │ 汞 │ 0.5 │ ├──────┼──────────┤ │ 無機砷 │ 1.0 │ ├──────┴──────────┤ │備註:以含 85 %水分之新鮮藻類計。│ └─────────────────┘
第5條
脫鎂葉綠酸鹽(Pheophorbide)限量:

┌───────┬────┬────┐ │ \ 類別│ │ │ │ \ │ 綠藻 │ 藍藻 │ │項目 \ │ │ │ ├───────┼────┼────┤ │既存脫鎂葉綠酸│ 60 │ 50 │ │鹽 │mg/100g │mg/100g │ ├───────┼────┼────┤ │總脫鎂葉綠酸鹽│ 80 │ 80 │ │ │mg/100g │mg/100g │ ├───────┴────┴────┤ │備註: │ │1.本表僅適用於水分含量 7%以下之綠│ │ 藻及藍藻(以乾重計),生鮮產品及│ │ 紅藻、褐藻等產品均不適用。 │ │2.「mg/100g」 係指每 100g 產品中既│ │ 存脫鎂葉綠酸鹽或總脫鎂葉綠酸鹽之│ │ 含量(mg)。 │ └─────────────────┘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