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金屬罐裝之罐頭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觀:不得有膨罐、污銹罐、彈性或急跳罐、嚴重凹罐之現象,並不 得有切罐、斷封、尖銳捲緣、疑似捲封、捲緣不平、唇狀、舌狀、側 封不正常等可能引起漏罐危險之現象。

二、罐內壁:不得有嚴重脫錫、脫漆、變黑或其他特異之變色等現象。

三、內容物:不得有異臭、異味、不良之變色、污染或含有異物。

四、耐壓:加壓於罐內,一號罐以下小型罐在 1 公斤/平方公分(15 磅/平方吋),一號罐或一號罐以上大型罐在 0.7 公斤/平方公分 (10 磅/平方吋)經三分鐘不漏氣。

五、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 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六、捲封品質應符合 CNS 827 食品罐頭用圓形金屬空罐國家標準之規定 。

七、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 │項 目│ 最大容許量(ppm) │備 註 │ ├─────┼───────────┼──────┤ │ 鉛 │ 1.5 │罐頭飲料類不│ ├─────┼───────────┤在此限。 │ │ 錫 │ 250 │ │ └─────┴───────────┴──────┘

第3條
殺菌袋裝之罐頭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觀:不得有膨袋、穿孔、污穢及其他不良現象。

二、密封:熱熔融密封部應完整,熱封內面不得夾有內容物或外雜物。

三、耐壓及熱熔融密封部強度應符合 CNS 11210 殺菌袋(盒)裝食品國 家標準之規定。

四、內容物:不得有異臭、異味、不良之變色、污染或含有異物。

五、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 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第4條
玻璃瓶裝之罐頭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觀:玻璃瓶之封蓋,不得有斜蓋或密閉不緊等外觀檢查密封不完全 之缺點。

二、內容物:不得有異臭、異味、不良之變色、污染或含有異物。

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 繁殖之微生物存在。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