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頭食品類衛生標準  ( 102 年 08 月 20 日)
第4條
玻璃瓶裝之罐頭食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外觀:玻璃瓶之封蓋,不得有斜蓋或密閉不緊等外觀檢查密封不完全 之缺點。

二、內容物:不得有異臭、異味、不良之變色、污染或含有異物。

三、經保溫試驗(37℃,十天)檢查合格,且在正常貯存狀態下不得有可 繁殖之微生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