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臨床試驗用藥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59條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銷毀作業,不得於未完成所有臨床試驗及最後 總合報告前進行。
前項銷毀,應製作紀錄,記載完整之銷毀作業,並保存至末效期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