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臨床試驗用藥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55條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製造程序,如尚未確效或未訂定完整之製造管 制標準書者,其每批產品之製造過程及原物料之使用,應訂定書面作業程 序,並詳實記錄。批次製造紀錄,應於臨床試驗完成或於產品完成後,保 存至少二年,二者以期間較長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