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申訴及退回產品之處理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53條
中藥廠對於退回之產品,應予鑑識並分別儲存。

藥廠如因退回前或退回過程之儲存、運送條件,或因產品、容器、包裝、 標示或其他狀況,致對產品之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發生疑慮 時,非經檢驗或調查確定其符合既定之規格者,該產品應予銷毀。

前項應銷毀之產品,如經再製後能符合既定規格,得同意其進行再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