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品質管制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43條
中藥廠各部門所訂定之規格、標準書、取樣計畫、檢驗程序、檢驗管制措 施及任何有關之變更,應經其品質管制部門審定後,始得執行。

中藥廠應切實遵行其訂定之各項作業規定,並記錄執行過程,如有偏差發 生時,應加以記錄,並作合理判定及說明。

中藥廠,得由廠內各部門選派專業人員組成品質保證小組或委員會,為品 質有關事項之諮詢、審議及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