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製程管制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34條
中藥廠製造產品之原料使用量,每批產品之有效成分,不得低於其標示量 。

原料之秤量、細分或其他作業,應在指定之隔離場所內操作,並予適當監 督管制。

書面作業程序,應詳訂每批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代表性樣品所應有之檢驗 管制程序。

製造生產過程中,藥廠之品質管制部門,應依既定檢驗程序作半製品或中 間產品之各項檢驗,並決定准用或拒用;拒用之半製品或中間產品應予標 識,並隔離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