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製程管制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30條
中藥廠為求每批產品品質一致,應由專人訂定每一產品之製造管制標準書 ,並由另一人獨立核查。

前項製造管制標準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品名、含量及劑型。

二、產品單位重量、容量或劑型所含每一有效成分之名稱及重量或容量, 與單位劑型之全重量或容量。

三、所有原料之名稱、規格,如加冠代號者,應足以表現其特質。

四、每批產品之產量。

五、每批產品所需每一原料之重量或容量。但製造劑型所需之原料,得有 合理之增量及偏差範圍,且應在製造管制標準書加以闡釋。

六、製造過程中適當階段之理論重量或容量。

七、理論產量,包括理論產量百分率之上、下限。

八、產品容器、封蓋及包裝材料之規格,應附簽有核定人姓名日期之標籤 及其他所有標示之樣品或副本。

九、完整之製造與管制說明書、取樣與檢驗程序、規格及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