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設備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21條
中藥廠對於各產品,應依其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 產品既定規格檢驗之需要,設置檢驗部門及適當檢驗設備。但依藥物委託 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規定,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單位檢驗,並出具確切 證明者,得免設置。

檢驗部門應設化驗室及儀器室。儀器室應與化驗室隔離,並維持適當之溫 度、濕度及潔淨度;化驗室應有足夠且適用之試驗臺、試驗架、藥品櫃、 排氣櫃、供水及洗滌設備與電熱、恆溫、乾燥設備,並備有相關之器皿、 化學試藥、試液、標準液及其他必要材料。

產品應視檢驗需要,設置生菌數試驗或其他微生物檢驗所必需之場所、設 施及設備,並備有相關培養基及對照菌種。微生物檢定所需之菌種、培養 基,應妥為維護。

熱原試驗應以非活體動物替代方式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