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設備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16條
中藥廠用於直接與原料、半製品、中間產品或產品接觸之設備表層,應以 不具反應性、釋出性及吸附性之材質構成;其任何作業如需用潤滑劑、冷 卻劑或其他類似之物品時,不得與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中間 產品或產品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