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精要模式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139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鑑別、蒐集、索引、取閱、建檔、儲存 、維護及處理品質紀錄。

製造業者之品質紀錄及其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品質紀錄應予保存,以證明產品符合規定要求與品質系統之有效運作 。

二、品質紀錄,應包括分包商之品質紀錄。

三、品質紀錄之保存期限,應明文規定,並至少應與其醫療器材之有效期 間相同,且不得少於自產品出廠後兩年。

四、品質紀錄應易於閱讀,且其貯存與保管方法應便於存取,並存放於適 宜環境,防止損壞、變質、遺失。

五、如合約有約定者,品質紀錄應供客戶於約定期間內作評估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