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精要模式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138條
製造業者處理產品之搬運、儲存、包裝、防護及交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搬運:應有適當搬運產品方法,防止產品損傷或變質。

二、儲存:應使用指定之儲存場所或庫房,防止產品於待用或待運期中受 損傷或變質,並規定管理進出儲存貨物之適切收發方法,且適時作定 期評鑑,檢測庫存品變質狀況。

三、包裝:對包裝、裝箱及標識流程(含所用材料),應作必要管制,確 保符合規定要求。

四、防護:應使用適當方法,防護、隔離管制下之產品。

五、交貨:於產品最終檢驗與測試後,應作適當安排以保護產品品質;如 合約約定者,其產品保護並應延伸至包括交貨目的地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