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精要模式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134條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管制、校正並維護其用以證明符合規定 之檢驗、量測及試驗設備(含測試軟體)。

前項檢驗、量測及試驗設備,應在確知其量測之不確定度,並符合所需量 測能力時,始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