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精要模式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124條
製造業者應由管理階層中指派一人為管理代表,授權其從事下列工作:

一、確保依本章規定,建立、實施並維持品質系統。

二、向管理階層報告品質系統運作情況,以供檢討、改進品質系統。

三、確保產製醫療器材之安全及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