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廠房及設施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12條
中藥廠應於工作場所外,視需要設置供員工使用之休息室、浴室。

製造、加工區域,應具備適當之盥洗設施,並以符合衛生安全之方式,適 時處理污水、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盥洗設施,應與工作場所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