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廠房及設施 ( 102 年 07 月 30 日)
第8條
中藥廠廠房之建築,應堅固安全;製造、加工、分裝之作業場所,應與事 務所、會客室、研究室、餐廳及各所屬廁所完全隔離,並避免使用石棉之 材質。

前項建築之設計,應能防鼠、防蟲、防塵;室內天花板、牆壁及地面,應 保持平滑而無裂痕及縫隙,且應易於清潔而不發生粉塵,必要時應採用如 環氧樹脂或其他易於消毒清洗之材料。室內導管,應選用表面不易積存塵 埃之材料,並應力求隱蔽;排水裝置之排水口,應有防止污水回流之設施 。

第9條
中藥廠儲存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與包裝材料及製造、加工、 分裝、包裝、儲存產品之場所,應有足夠之空間,並設立於適當地點;各 場所應作適當排列,並依作業性質明確劃分,確保隔離效果及潔淨度。

前項所稱潔淨度,應依製劑性質分級訂定。潔淨度相同之作業場所,宜集 合成一區域;不同潔淨度之區域間,應設有緩衝空間,並得以不同顏色及 工作服區分之。

各作業場所,不得作為其他作業場所人員之通路;物品之搬運與作業人員 之通路,不得有共用或交叉情事。

原料、產品容器、封蓋、標示材料、包裝材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品 之儲存倉庫,應區分為待驗、准用及拒用區;其有劇毒或有冷藏之必要者 ,應分開存放於適當之場所。

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宜隔離儲存,如於未能隔離儲存時,應注意防止交叉 污染。

中藥廠兼製環境衛生用藥者,其環境衛生用藥之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 所及原料倉庫,應與藥品製造、加工、分裝作業場所距離八公尺以上。

中藥廠兼製含藥物飼料添加物者,其飼料添加物之作業場所,應獨立設置 。

中藥廠利用原有設備兼製食品、化粧品或一般商品者,應避免交叉污染, 並完成確效。

第10條
中藥廠所有作業場所應有良好之採光與通風設備;必要時,應有適當之溫 度、濕度調節設備。

製造、加工區域之空氣供應,應配合其潔淨度,設置包括前濾器及微粒過 濾器之適當空氣過濾系統。

原料、產品、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儲存場所及產品之製造、加工、分裝、 場所,應維持防止品質降低之適當環境條件。

第11條
中藥廠對於具有危險性或易燃性之原物料、溶劑、半製品或中間產品及產 品之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防護、急救及隔離設施。

製造、加工、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施,應由進料口至出料口,採一貫密閉 式作業為原則;其未採一貫密閉式作業者,如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產生,應 設置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

產生粉塵、使用有機溶劑或涉及危險性物品之作業場所,其有關照明、開 關、插座、馬達及其他各項電氣設施,應視工作需要,採用防爆型、全密 閉型或與作業場所隔離。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及其他具危險性之設施,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經檢 查合格者,始得使用。

第12條
中藥廠應於工作場所外,視需要設置供員工使用之休息室、浴室。

製造、加工區域,應具備適當之盥洗設施,並以符合衛生安全之方式,適 時處理污水、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盥洗設施,應與工作場所隔離。

第13條
中藥廠應視作業需要,設置一般用水處理、純淨水處理、鍋爐或蒸餾水製 造設施。供水設施,應避免污染產品。

第14條
中藥廠應設置容器洗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