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試驗計畫書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89條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依經試驗委託者、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同 意之試驗計畫書執行臨床試驗。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與試驗委託者共 同簽署試驗計畫書或另行簽訂書面契約,以確認雙方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