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稽核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81條
稽核者之任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試驗委託者應任用臨床試驗及數據收集系統以外之人員進行稽核。

二、稽核者所受訓練應足以適任執行稽核,並以書面證明稽核者之資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