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數據處理及保存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58條
試驗委託者或其他數據所有者,應保存所有試驗委託者應負責與試驗相關 之必要文件,至試驗藥品於我國核准上市後至少二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 保存期間長於二年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