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人體試驗委員會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28條
試驗主持人得提供任何有關試驗之資料,但不得參與人體試驗委員會之審 議、決議或提出意見。

人體試驗委員會得邀請非委員之專家給予特定專業上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