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117條
進行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時,所有試驗主持人應遵守經試驗委託者所同意 ,並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所核准之試驗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