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  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 ( 103 年 10 月 23 日)
第117條
進行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時,所有試驗主持人應遵守經試驗委託者所同意 ,並經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所核准之試驗計畫書。

第118條
進行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時,對於依試驗計畫書收集額外數據之試驗主持 人,試驗委託者應提供能獲得額外數據之補充個案報告表。

第119條
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進行前,應以書面記載試驗主持人及其他參與之試驗 主持人之責任分配及協調方式。

第120條
進行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時,所有試驗主持人應遵從一致之標準評估臨床 結果、實驗室結果及填寫個案報告表。

第121條
進行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時,試驗委託者應加強試驗主持人間之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