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研發成果之歸屬 ( 105 年 02 月 25 日)
第4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本辦法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均歸屬執行單位所 有。

前項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於簽訂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 技計畫契約約定之。

第5條
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約定為國有研發成果:

一、涉及國家安全。

二、對國民健康、環境生態或其他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

三、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

本部自行研發之成果,為國有研發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