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研發成果之歸屬
( 105 年 02 月 25 日)
第5條
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約定為國有研發成果:
一、涉及國家安全。
二、對國民健康、環境生態或其他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
三、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
本部自行研發之成果,為國有研發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