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研發成果之歸屬 ( 105 年 02 月 25 日)
第4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除本辦法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均歸屬執行單位所 有。

前項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於簽訂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 技計畫契約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