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1條
衛生福利部為辦理中醫藥之研究,特設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醫理論及診斷基準之研究。

二、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

三、中藥材基源鑑定、種源保存及培育之研究。

四、中藥藥理成分之分離、純化、鑑定及其他藥物化學有關之研究。

五、中藥藥理、毒理與相關安全性之研究及療效評估。

六、中藥及其製劑品質基準之研究。

七、中醫藥典籍之收集、保存、研究及發展應用。

八、中醫藥研究與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事項。

第3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 長之資格聘任;副所長一人,由研究員兼任。

第4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5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 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衛生福利部核 定。

第6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