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  (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2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醫理論及診斷基準之研究。

二、中醫醫療技術之療效評估。

三、中藥材基源鑑定、種源保存及培育之研究。

四、中藥藥理成分之分離、純化、鑑定及其他藥物化學有關之研究。

五、中藥藥理、毒理與相關安全性之研究及療效評估。

六、中藥及其製劑品質基準之研究。

七、中醫藥典籍之收集、保存、研究及發展應用。

八、中醫藥研究與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國際合作。

九、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