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總則 ( 99 年 01 月 1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依本辦法之規定 。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開發用地:係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 ,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

二、土地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與投資人合作開發開發用地,以 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之主管機關,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或交通 部指定之地方主管機關;其執行機構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屬或 許可之工程建設機構、營運機構或其他土地開發機構。

前項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土地開發事宜,得委任或委託執行機構為 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5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