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總則 ( 99 年 01 月 15 日)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開發用地:係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 ,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

二、土地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與投資人合作開發開發用地,以 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