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總則 ( 99 年 01 月 15 日)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之主管機關,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或交通 部指定之地方主管機關;其執行機構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所屬或 許可之工程建設機構、營運機構或其他土地開發機構。

前項主管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土地開發事宜,得委任或委託執行機構為 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