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附則 ( 101 年 07 月 06 日)
第16條
中央氣象局觀測到我國沿海發生波高五十公分以上之海嘯時,應儘速發布 海嘯報告,並迅速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相關單位以及新聞傳播機 構,採取必要措施。

第16-1條
經中央氣象局研判海嘯將對我國沿海造成影響時,應儘速發布海嘯警報, 其種類、發布時機及通報對象如下:

一、遠地地震所引起之海嘯:預測海嘯將於三小時內到達我國沿海時,應 發布海嘯警報,並迅速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相關單位以及新 聞傳播機構,籲請沿岸居民防範海嘯侵襲。

二、近海地震所引起之海嘯:當偵測到台灣沿岸及近海發生地震規模七以 上,震源深度淺於三十五公里之淺層地震時,發布海嘯警報,並迅速 通報中央災害防救主管機關、相關單位以及新聞傳播機構,籲請沿岸 居民防範海嘯侵襲。

海嘯警報發布後,經中央氣象局研判海嘯之威脅解除時,應即解除海嘯警 報。

第17條
新聞傳播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適時據實傳播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 、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實者,中央氣象局得依 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