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附則 ( 101 年 07 月 06 日)
第17條
新聞傳播機構或其從業人員,適時據實傳播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氣象、地震 、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實者,中央氣象局得依 有關規定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