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非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維修檢查規定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13條
對非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空器執行檢查,應依核准之維護計畫之說明及程 序,以確認該受檢部位符合適用之適航標準。其為旋翼機者,應依原製造 廠維護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檢查下列項目:

一、傳動軸或類似系統。

二、主旋翼之傳動齒輪箱。

三、主旋翼及旋轉中心或等同之區域。

四、其為直昇機者:副旋翼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