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多組員飛機駕駛員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34條
申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完成經民航 局核准訓練計畫之訓練課程,於實機及模擬機擔任實際操控及未實際操控 駕駛員至少二百四十小時:

一、實機飛航應符合第二十五條規定並包含不正常姿態改正、夜航及儀器 飛航。

二、具多組員渦輪發動機飛機操作經驗或於民航局核准之模擬機取得相等 操作經驗。

第35條
申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有關法規。

二、飛機飛航原理。

三、飛航管理程序。

四、載重平衡。

五、航空氣象。

六、基本航行學。

七、陸空通訊。

八、航空器一般維護。

第36條
申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應依民航局核准之訓練計畫完成訓練 ,其檢定項目依民航局訂定之飛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如附件二實施。

第37條
經檢定合格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 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

一、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飛機之副駕駛員。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擔任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飛機之商用駕駛員:

(一)實際操控飛機飛航總時間達七十小時以上,其中包含實際擔任機長 時間十小時以上。

(二)實際擔任機長二十小時或實際擔任機長十小時以上及擔任副駕駛員 實際操控時間十小時以上之越野飛航時間,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 超越五百四十公里以上,並包含在中途不同點降落及完全降落二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