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多組員飛機駕駛員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37條
經檢定合格之多組員飛機駕駛員,具有飛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擔任 下列檢定合格相同航空器型別之駕駛員職務:

一、檢定機型為多組員操作飛機之副駕駛員。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擔任檢定機型為單人操作飛機之商用駕駛員:

(一)實際操控飛機飛航總時間達七十小時以上,其中包含實際擔任機長 時間十小時以上。

(二)實際擔任機長二十小時或實際擔任機長十小時以上及擔任副駕駛員 實際操控時間十小時以上之越野飛航時間,其中一次飛航總距離應 超越五百四十公里以上,並包含在中途不同點降落及完全降落二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