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通風系統及阻火隔艙上之門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97條
在走廊艙壁上、臥室與公用空間之門,僅准在門之下半部及在門下開設通 風開口,開口之總面積並不得超過○.○五平方公尺。如該開口係在門上 ,並應裝有以不燃材料製成之格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