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通風系統及阻火隔艙上之門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95條
門之阻火能力應儘可能與其所裝置之隔艙相當。甲級隔艙上之門及門框應 以鋼材構成。乙級隔艙上之門應採不燃材料。甲種機艙空間界限艙壁上裝 置之門應合理之氣密並能自動關閉。依方法一 c構造之船舶,其分隔臥室 與個人內部衛生空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准使用可燃材料。水密門得 不需絕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