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船體構造 ( 104 年 09 月 01 日)
第74-1條
機艙空間之天窗、門、通風筒、煙囪及其他開口之數量,應配合船舶通風 之需要減至最少;上述機艙開口部位、燃油輸送泵、相關燃油櫃出口閥、 通風馬達及風扇之關閉設施,應位於機艙空間以外,人員易於接近之處所 。